上证发〔2017〕59号
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现将2017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和测算结果,本所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中的525只股票无需调整。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