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现将2019年第四季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本次标的股票名单不作调整,本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的数量为800只。
二、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进行。本次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数量为21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本通知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