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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0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现将2020年第三季度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本所上市的主板、中小板股票,以及《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并对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等相关规定的A股股票,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调入的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8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1。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

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对于《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后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以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具体名单见本所网站相关栏目。

三、对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进行。本次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数量为39只,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定期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五、各会员单位应当持续优化融资融券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规范运作及标的证券交易等情况,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20年10月1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不含《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施行后上市的创业板股票)

    2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名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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