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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持续做好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4.2条、第8.1条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4.2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在《实施细则》第8.1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对于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次一交易日起生效。

五、本通知自20161212日起施行,当日A股股票的折算率应以12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确定。本所根据本通知对《实施细则》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1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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