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倩
根据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规定,电视剧产业属于“L传播与文化产业”大类中的子类“L10广播电影电视业下的电视子行业”。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电视剧产业属于大类公司电影电视业务属于“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子类“R86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电视剧行业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宣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等。
其中,中共中央宣传部是中共中央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对电视剧行业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宏观管理方面,包括:指导全国理论研究、学习与宣传工作;引导社会舆论;从宏观上指导精神产品的生产;提出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的指导方针,指导宣传文化系统制定政策、法规,协调宣传文化系统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文化部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全国文化艺术事业,负责 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我国电视剧行业的主要监管 机构,具体管理职能由内设机构电视剧司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能包括:承担电视 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电视剧制作及发行的产业流程监管主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监管内容主要包括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播出管理等四个方面:
电视剧制作资格准入: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手续。
电视剧备案公示和摄制行政许可:依法设立的电视剧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后从事电视剧制作工作必须经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备案公示并取得制作许可后方可进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审核通过的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
电视剧内容审查:电视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即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之后方可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省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不含国外人员参与创作的国产剧。
电视剧播出管理:电视剧拍摄完毕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即进入发行和播出阶段, 电视剧的播出业务目前主要依靠电视台,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台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应该按照《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内容审核标准,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可以对全国电视台播出电视剧的总量、范围、比例、时机、时段等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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